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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10-14, 15:35   #1
shin
週末攀岩者
 
註冊日期: 2001-11
文章: 44
s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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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th政大盃攀登判決事件匯整

<font color=red>李秋萍選手政大杯攀登判決事件</font>

<font color=#0000A5>小小版工發現,在一時激動之後,各方已趨冷靜。之前無論是標題、口氣、內容有任何激越之處,都是因為對攀岩運動投入甚深,是希望選手與裁判之間對判決有更高度的共識,將來比賽制度能愈趨完善。如果這項個案而使台灣攀岩賽事更為順利,那麼退一步,留個空間思考、交流,是十分值得的,這也是此討論區存在的目的。每個人都需要一個抒發的窗口,但網路的留言不是當面論談,一旦用詞不慎,很容易引起誤會。既為攀岩同好,何必掛懷?

版工以為有檢討才有進步。惟恐此討論熱潮一過,又是石沈大海,過水無痕。為此,以下節錄滙整各方對此事件之看法,不加入匯集者個人之意見,並排除此標題中關於「發表文章是否需具名」之爭議,只專注於規則與判決是否有衝突、起攀點的使用是否影響比賽公平、和判決流程是否有疏漏的相關留言,而未將每位留言者的內容摘錄。擷取的原則在減少情緒性字眼,保留原作者之本意和建言,;順序則盡量依據相關的對答安排。(即某人張貼某文後,有人針對此篇做出回應,則將相關回應依先後排列。)

目的在提供裁判、選手和相關主事者了解爭議所在,促進選手與裁判之間的良性溝通,做為來者之鑑.
若有扭曲原意之處,請大家指正,以為修正。
每條意見後附上原張貼者使用代號,以尊重原張貼者,若有張冠李戴之訛誤,也請加以指正。</font>
<font color=#00691C>
台灣攀岩資料庫 比賽資訊版
版工 shin 林裕馨 敬啟</font>


以下整理自---裁判獨裁怎麼辦?
相關資訊---第六屆MERRELL政大盃攀岩賽



<font color=red>壹、 事件簡述---</font>政大盃賽事選手李秋萍因未使用起攀點起攀,裁判要求其於中途停止攀登,判其失格.

<font color=red>貳、 詳細內容---</font>引用二齒twoteeth「關於李秋萍選手政大杯攀登判決事件」(刊於本討論區標題\"裁判獨裁怎麼辨\"下第16則)

(1) 事發

秋萍攀登時未從起攀點起攀,爬到中途才被裁判判定因未從起攀點起攀而失格///紅牌(喪失選手資格),亦即無攀登高度之記錄,成績為0(這與停止攀登之判決不同)。女子組成績請連結此


(2) 李秋萍抗議書之內容大意(下文並非原抗議書之原始內容,而是本人於事後經李秋萍口述撰寫,原抗議書應保管於裁判長或中華山協處)

1. 經查中華民國山岳協會2003比賽手冊及ICC2003比賽規則中,並無任何條文規定難度賽應從起攀點起攀。
2. 技術會議並未提及起攀點,而大會於事件發生前也未以任何方式明確告知選手需由起攀點開始攀登,及未依此規定之罰則。
3. 依據中華民國山岳協會2003比賽手冊中第六章 2.6之(a)規定,裁判長應向選手之經理人或選手提出書面文件,載明選手犯規行為及達成判決之根據規則。因此,請裁判長明確告知李秋萍選手是依據中華民國山岳協會比賽手冊或ICC比賽規則之何條何項被判定喪失選手資格(紅牌)。 中華民國山岳協會比賽規則ICC比賽手冊


(3) 申訴裁決書

致李秋萍選手,您的申訴駁回理由如下:
1. UIAA國際攀登比賽規則中雖未有起攀點之規定,但顧名思義,起攀點就是選手攀登過程中必須起攀使用的點。選手未依起攀點起攀,自屬犯規行為,不然對其他選手不公平。
2. 技術會議是針對當次賽程及特殊規定規範,一般規則並不會在技術會議中討論,選手應對規則及一般攀登比賽經驗自行了解。
3. 裁判長有在技術會議中詢問選手是否有疑問。
4. 起攀點已有清楚標示,選手並未在觀察路線時提出疑問,其他選手也未發生起攀點錯用的情況。

裁判長 朱敏中




<font color=red>參、 各方意見---</font>


<font color=red>※ </font>翻遍規則,只有抱石賽才有\"起攀點\"規訂,裁判以一般規訂回應,如果屬實,不會抱石賽才有,而且我們應該可以在通則看得到. 技術會議並未提出(抗訴原因),那就該以ICCC規定. -------不具名


<font color=red>※ </font>該項爭議,如果裁判在賽前(技術會議)中有宣佈的話,那責任不在裁判團。若(技術會議)沒有強調則應該以ICCC規定 為準,就法論法,裁判不應凌駕於規則之上-------不具名


<font color=red>※ </font>沒有偏幫裁判的意思,只是覺得選手由起攀點起攀 很合理 至於判決可能太嚴重了點,如果用黃卡代替取消資格可能比較妥當.--------不具名


<font color=red>※ </font>裁判要求所有選手在同一點起攀,是滿合理的 ,但是一旦牽涉合法問題,就該依法處理了------不具名


<font color=red>※ </font>原來可以不用從起攀點起攀哦?那框框標示來幹嘛?如果岩場有特殊的點可以起攀的話,那選手不照起攀點起攀不就不公平了??--------不具名


<font color=red>※ </font>我們爬天然岩場,guide book 不會告訴你,必須從某個起攀點起攀否則沒有5.12a 公不公平 ICCC 已經規定了--------Albert


<font color=red>※ </font>早期沒有抱石賽之前,定線時膠帶只會用在標示界線,或拆不下來的把手點,曾幾何時,不知道是不是定線員太年輕 ,還是裁判搞混了,上次總統盃竟然規定雙手起攀 / 我想國際賽他們定線,會趨向於沒有界限,沒有標示(快扣即標示), 富變化,技術要求高,中庸的觸及範圍1 50 到190 爬起來難度差不多---不具名


<font color=red>※ </font>抱石由於路線短 ,所以起攀重要 ,但是難度賽就算你不抓起攀點 ,你又能抓多高呢?
起攀點在難度賽本來就不是重點 ,只是標示而已 ,叫你走到路線前的工具而已。
之前x-game有難度賽時 你也沒看到所謂起攀點吧 ,選手抓他/她覺得好抓就上啦
而且岩場再怎麼特殊 ,也不會有一個像起攀點這麼好的了吧 ,哪會不公平呢------nin


<font color=red>※ </font>跟抓多高有甚麼關係??起攀點在難度賽通常都很大我也認同.我舉個例子好了,如果在彰化師大的岩場出一條路線,路線由左邊橫度到右邊,在向上爬到完攀點. 那照你說的話我直接在右邊起攀就好啦.省力多了.---不具名


<font color=red>※ </font>這種 (滙集者註:指上篇的彰師岩場) 不合標準的岩場(規則有標準規定)橫渡只是變通的方法, 不適合巡迴賽 定線員會避免起攀部分為抱石形態,(在香港定線員有提到),亞洲盃第一快扣之前通常不到5.5 ---------阿勇


<font color=red>※ </font>何老師 請查看通則 5.4條
.........選手得觸摸起攀點 , 但雙腳不得離地 .......... 2003 比賽手冊 規則沒有變 -----------阿勇


<font color=red>※ </font>基本上我認這是一個誤判,裁判可能一時錯把抱石比賽的規則與難度賽搞混。也許\比賽規則有所漏洞,但是這是比賽規則不夠完備的問題,而選手並無觸犯比賽規則,就不應遭受判決。不少運動早期規則並不完善,以至選手利用規則取巧,但裁判在規則增定前,無權對選手做處分。

所以秋萍不論是有意或無意,未從起攀點起攀,裁判都不足以對其做出失格之判定。如果裁判不顧及比賽定訂之規則,而依本身之意志決定其比賽之公平性或選手犯規與否,那表示裁判凌駕於規則之上,而比賽將失去真正的公平性。

關於難度賽,選手是否規定一定要從起攀點起攀以確保比賽之公平性,主委會於十月初UIAA的國際大會中提出討論。-----------二齒


<font color=red>※ </font>就比賽規則而言,從ICC的國際比賽每年不是大修就是小修可得知,規則(起碼到目前為止)不是完美無缺的,必須根據每年全世界比賽的案例與意見回饋來加以改善。舉例來說,去年我曾根據總統盃的案例而提出「技術事件若不致影響名次時不得要求重攀」,得到ICC的認同通過。

然而即使規則再完整,還是有許\多需要裁判權衡之處,正負分即是明顯的例子。因此作為好裁判除了必須累積執法經驗外,也需要多參加國內外案例研討的講習。就本案例而言,我最初的直覺反應是「當然應該從起攀點爬」,但是接下來查看規則時卻發現未有此明確的規定。

在看到通則5.4提到觀察期間「...選手得觸摸起攀點...」,似乎又有定義到「起攀點」,顧名思義就是應該從這裡開始爬。好奇之下翻翻原文,寫得是「first holds」而非「starting holds」,這樣又很難說了
再看剛才通則5.4的最後一段話「選手有責任充分瞭解所有關於比賽路線的規定與說明」。無論從規則或實務上都允許\對路線有額外的規定與限制,只要不違反規則本身。因此規定路線起攀點並非不合理,例如定線員在觀察路線期間指著一個岩點說:「從這裡開始起攀...」。但要說得多清楚?膠布貼一個紅框算不算?我就不知了,我只能說以後有類似的限制要說得越清楚越好。 講了這麼多,我也不確定對不對,只希望在充分討論後,定線員、裁判、選手心中都有一個共同而清楚的規定。裁判工作絕對是犧牲付出而沒有什麼利益好處,這個複雜的案例要在短時間做出大家都信服的判決的確很困難。希望大家能多體諒與鼓勵一下
在執法技巧上,裁判在不確定選手是否犯規時,也可考慮根據通則11.1,讓選手繼續攀登,待選手下來後再告知需檢視錄影帶以確認是否犯規。以本案例而言,選手判下來後也未進入第二隔離區,即使判錯了也很難補救。。------cdho


<font color=red>※ </font>有些裁判喜歡去抓一些小地方的失誤點,會有點失當,尤其在未經全體討論就徑行宣告,往往影響參賽選手比賽情緒,甚至像此次事件的不可彌補。

例如路線有岩塊不拆而貼紅膠布,選手做平衡動作使腳置於該岩板附近,有攀岩的人馬上就能判定該動作必定未借助該點施力,而有些較少攀岩的裁判卻可能做出誤判。裁判講習在執法上,實應更加強例外狀況處理的技巧,而不應先判再說。

近年裁判被抗議事件已經減少許\多,表示經過之前一些溝通,選手與裁判間已取得一些共識,不要因為怕被攤在目光下檢視,而以不辦比賽來塞大家的嘴,只要對事不對人的討論都具正面意義,讓比賽更公平、公正的進行,這是大家都樂見到的成果。
另外,目前現行的上訴制度是否合宜,也請一併檢討。 不具名


<font color=red>※ </font>我同意起攀點的標示是為了公平沒有錯,但一般從起攀點起攀,路線會比較簡單,所以為了避免選手起攀位置錯誤,而使難度增加,才特別加以標示,使選手容易觀察路線與起攀.既然只是為了方便,那在難度賽中,如果選手希望從別的地方起攀,我覺得應該是可以的.
至於抱石賽,不希望起步用跳的,所以才特別在規則中指明要由起攀點起攀.------牛奶


<font color=red>※ </font>攀登時未從起攀點起攀,爬到中途才被裁判判定因未從起攀點起攀而失格///紅牌(喪失選手資格)
============================

問題
裁判為何不在發現選手犯規時,立即要求選手停止攀登,卻要等到選手爬到中途時才被叫下來?

假設
另一名選手也是犯了同樣的規則,是否要等到該選手爬到前一位選手相同的高度時才能制止他攀爬,否則這樣豈不是造成裁判執法標準不一的情形。

我認為比較好的做法是,裁判發現選手犯規後應立即制止選手攀爬,否則應讓選手爬完全程或爬到墜落,並計錄下參考高度(是否列為成績由裁判會議裁決)-------------不具名


<font color=red>※ </font>(滙集者註:此篇承上篇 )規則上明文規定,需爬完全程在判定
我想當時裁判已經亂了陣腳,因不之該選手犯那一條規定,也不知如何解決
你似乎不熟悉規則
你認為的更不合規定-------不具名


<font color=red>※ </font>裁判公不公正,有時確實讓人懷疑
有一年我初賽抓到最後一點未掛入快扣時間到
當時覺得最後一分鐘未免太快了吧
決賽之後成績是一樣的,必須回溯初賽成績
提出異 議時,裁判作佐證的錄影卻避不公開
若裁判一在黑箱作業,無法取信於民
我們如何尊重裁判的裁決----不具名



<<font size=1>[ 這篇文章修改由: kevin 在 2003-10-08 17:21 ]</font>

<font size=1>[ 這篇文章修改由: shin 在 2003-10-09 09:24 ]</font>
shin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3-10-14, 15:35   #2
kevin
論壇管理員
 
kevin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1-11
文章: 1042
部落格文章: 1
kevin 的聲望功能已被停用
6th政大盃攀登判決事件匯整

歡迎大家持續針對\"6th政大杯攀登判決事件 \"的相關議題提出討論!

針對\"事情\"提出討論與建議,有良性的溝通方式與管道,才會使未來的比賽愈辦愈好!


若您對巡迴賽有任何的建議或疑問需要提出來討論的,更歡迎www.Climbing.org

<a href=\"http://www.climbing.org/\"><img src=http://www.climbing.org/themes/Somara-XP/images/logo.gif border=0></a>

<font size=1>[ 這篇文章修改由: kevin 在 2003-10-08 17:31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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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攀岩資料庫
kevin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3-10-14, 15:35   #3
Ta-Chi
輕度攀岩者
 
註冊日期: 2003-05
文章: 77
Ta-Chi
6th政大盃攀登判決事件匯整

謝謝版主裕馨和子凱的費心整理。理性且具建設性的討論須要所謂的 mediator,兩位版主在這方面的功\力讓人眼睛為之一亮。

以下的一些淺見。也許\偏頗。但沒有關係,可以批判:

第一個問題是:「裁判應不應凌駕於規則之上﹖」眾所周知,答案是不可以。所以,這個答案不算答案(圍繞著這個主題打轉也沒意義)因為第二個問題馬上浮現:「規則有無明確規定﹖」

第二個問題的答案似乎也很明顯:沒有。

所以第三個問題出來了:裁判有無「自由衡量裁定權」(discretion) 以便作出「合理和公平」的判決﹖這是個「二合一」的問題:(一)有無自由衡量裁定權以及什麼是合理和公平,以及(二)兩者的關連 (nexus)。這個二合一的問題就是這次事件的核心。(有很多的意見都是在圍繞著這個問題打轉,可是客觀的分析不太彰顯。)

關於第一個子題:「裁判有無自由衡量裁定權」,我想大家都會認為有,因為(一)幾乎任何的比賽都有,而且有的還給裁判很大自由裁定權(如棒球,空手道,體操 . . .)運動攀登當然不是例外;(二)這次事件牽扯的規則並無明確規定。這樣說明駁斥「裁判應不應凌駕於規則之上﹖」等「問錯」的問題 (wrongly framed questions)。

關於第二個子題:「什麼是合理和公平﹖」,我想大家都會認為「約定成俗」這個古老的原則應該可以適用,尤其在規則不明確的前題之下。那接下來的問題是:什麼是約定成俗的這個「俗」﹖在這次的事件中,這個「俗」明顯的是:選手應該在起攀點起攀 ﹣﹣有誰能舉例反證這個「選手應該在起攀點起攀」的「俗」不存在﹖這個分析駁斥用抱石賽的規則來討論(或辯解)這次的事件。難度賽就應依難度賽的尺牘來討論,和抱石賽無關。用抱石賽的規則猜讀裁判的判決理由有可能誤導問題(leading questions)。

接下來的問題比較重要:就算裁判有自由裁定權,也就算約定成俗選手應該在起攀點起攀,這次的判定是不是誤判﹖我認為這才是要討論的「真問題」。對於這個問題,我沒有答案,各位可以嘗試用自由心證來解題,但請盡量避免去猜讀(second guessing)裁判的心態。

最後(也最重要)的問題:我們在這次事件中學到了什麼、如何去避免秋萍所承受類似的委屈再發生、以及如果類似的事情發生了,我們要如何討論,等等﹖我無法回答前面兩個問題,但最後一個問題的答案已經有了:樓上版主的苦心整理已經作了一個絕佳的示範。

說完了。想批判的盡請放馬過來。
Ta-Chi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3-10-14, 15:35   #4
nin
版主
 
註冊日期: 2003-09
文章: 527
nin
6th政大盃攀登判決事件匯整

先前下了一個匆促的承諾
關於此主題我已不能發表什麼意見 [img]images/forum/smilies/icon_frown.gif[/img] [img]images/forum/smilies/icon_wink.gif[/img]
我想說的只是
TA-CHI
我太喜歡你分析事情的風格了
不愧\是前輩
繼續心掛台灣喔
相較之下
我討論事情的方式還要加強啊
不然永遠像小孩了 [img]images/forum/smilies/icon_wink.gif[/img] [img]images/forum/smilies/[/img] [img]images/forum/smilies/[/img] [img]images/forum/smilies/icon_wink.gif[/img]
--------------------------------------

ps聊天室我有事跟你說喔
nin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3-10-14, 15:35   #5
imported_Anonymous
攀岩癌症患者
 
註冊日期: 2004-02
文章: 551
imported_Anonymous
6th政大盃攀登判決事件匯整

在難度賽起攀點是 約定成俗的,我不同意
現在進行中或未來的國際賽中,我們可以看到難度賽,路線沒有起攀點標示
另外舉個例,在天然岩場lead一條路線並沒有起攀點的約定,但如果是抱石就有可能約定起攀點,因為我們可能可以抓到中間的點,甚至有可能可以摸到完攀點
如果難度賽有需要限制起攀點,我想ICC在加入抱石賽規則時會一並加入
在難度賽或天然岩場,找出最簡單或安全的路徑和方法,就是解題的開始


Albert
imported_Anonymous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3-10-14, 15:35   #6
imported_Anonymous
攀岩癌症患者
 
註冊日期: 2004-02
文章: 551
imported_Anonymous
6th政大盃攀登判決事件匯整

請各位有國際賽起攀照片的,弄上來給大家看看



Albert
imported_Anonymous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2003-10-14, 15:35   #7
kevin
論壇管理員
 
kevin 的頭像
 
註冊日期: 2001-11
文章: 1042
部落格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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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th政大盃攀登判決事件匯整

發表數: 2003-10-14 12:02

by 蛋頭

(回覆沒有全部看完,以下僅為一些個人意見)

裁判獨裁 - 型式上這是必然的,為維持比賽的持續進行有其必要性,所以因應其獨裁有挽救救濟申訴抗議機制,至於結果的公正性則另當別論

裁判不公 - 如果裁判對其他所有人並無放水不能稱為不公,如果裁判根據自由心證、規則無相當規定而判你下來是裁判不對(或模糊的定義而有某一方曲解或反面規則解釋),應有適當救濟,但這個不是不公

裁判誤判 - 應屬技術事件,選手應抗議並進入第二隔離區隔離後給予重爬機會(選手要懂得自己爭求權益)。但選手的抗議不全然基於技術事件就可獲得重爬機會,這還是要看路線裁判現場判斷及/或裁判會議的決定,若每個選手墜落時都說那個把手點會轉,那比賽就別玩了。裁判的判斷,來自本身的專業包括對攀登能力及規則的嫻熟是都不可或缺的。

裁判更改遊戲規則(ㄚ國 - 岩角用了被吹下來) - 理論上這個做法(裁判對之後的選手提醒岩角不能用)是不對的。應該是全部給他們直接去爬,只要抓、勾岩角就全吹下來再說。如果恰巧有人不用而完攀就算你綏。實際上這又不一定是僅裁判的問題,比較像訂線員的疏失或雙方(訂線員vs. 裁判)的溝通不良或大會與選手的心結(算你倒霉...這次又給我抓到小辮子)(希望不是後者,但選手出發點一定是那樣)

起攀點 - 除明確規定、標示、告知外不應限制。(難度賽)通常僅是區分攀登方向或做為同時數區比賽路線之分隔用。限制起攀點有其訂線上的相對考慮即對身高不同的人應取得其公平性,同時難度賽若起攀即加以限制我想到的可能僅是資格賽有300人而大會想一個上午就把他們全部幹掉(幹掉後處理剩下不用加入資格賽的選手就好辦了,聽起來很冷血,其實說穿了也就是那麼回事)。

完攀點 - 如果還要告訴你要抓到那一點才算完攀那訂線員就該開除了。實務上這不是不會產生狀況外的可能,如天花板地形的完攀、板面有其他抓握可能時等等。一般觀察路線時應召集選手做明確的宣示後(起、完攀點,若有限制)再觀察路線,若急著自己看路線沒有注意聽是個人損失可能抗議不被接受

錄影帶不公開 - 原因和你的眼睛一樣。錄影機的角度位置跟畫質並不能保證播放出來的影片有相同的解讀。這意味如無數機安置於\'恰巧\'位置可明顯倒帶證明一方清白則不播是對的。如果像有錢的運動可以請電視台幫忙則大會通常會調帶來看。選手的錄影帶也可以幫自己說話,不是不行,但不表示大會會接受,因為較多的爭議需要一台在12米高空、角度係側面的攝影機。對時間的爭議問題不大,應該調別人的影帶放放就知道誰對誰錯,選手當時應懂得自己要要求進入第二隔離區至至少裁判會議結束,如果自己跑了就沒法挽救重爬。大會決定若仍然不服則進入申訴,做為單一主管單位之上級機關(如全國賽事台灣僅有中華山協),其最終判決之主事是否與該次大會主辦人係同一主體是抗議選手之福之禍自己衡量。

媒體的討論與民主 - 比賽時裁判和選手是對立的(愛國裁判例外)。訴諸討論是讓往後的比賽愈辦愈理想,但選手的現場反應也要儘量替自己找到補救的辦法,如央求教練尋求提供佐證(自己不可以跑掉),此時的選手應熟悉規則的有利點,路線裁判的不適任或不民主通常於裁判會議時會針對爭議點納入考慮,若裁判長或裁判委員會都做出令你遺憾的決定,則期盼此次的討論能對主辦單位有所啟發並希望以後的比賽能更如人意。

蛋頭




發表數: 2003-10-14 22:11

[補充] (包括前所提及的,有些提到的不是規則訂定的,而是依規則精神來進行比賽的處理方式)

裁判自由衡量權
==============
通常發生在愛國裁判的身上。規則的訂定至今幾乎沒有\'想也知道\'的曖昧點,然而前題是地區性比賽能否做到與國際性比賽一樣的水準(合格裁判、訂線員,所有工作人員都有相當的認知,包括選手的教練、經理和選手本身是否瞭解該場次的比賽特殊規則 - 如集合時間等你認為跟攀爬無關的小事)。難度賽的精神是在比\'難\',要求得分辨出選手的高下訂線員是絕對的主角。裁判的公不公平在依循規則的精神不要對某個人放水而對其他人嚴苛。現場比賽的自由衡量權通常來自加減號的給予,即給予加號予本國選手而對聲稱觸摸到下個把手點的他國選手不予認可,如此兩者同高可能同望晉級。

後期的比賽路線要求儘量不要干涉選手上昇的動線,除非他去用腳勾板緣,除非他去借助人工設施(如耳片、快扣)等等(規則有所謂人工等字眼,其實泛指很多花樣,例如某人恰巧小指特別巧,用背遮一遮你也看不到他用一陽指鉤著板面鎖岩塊的洞),已經沒有甚麼自由裁量權的問題,若有,那就是你稱讚裁判時手指都快戳到他的鼻尖又口不吐人言,難怪他要從口袋裡去找張卡片給你點顏色看看。

訂線員
======
起攀點的使用不使用在難度賽的比賽精神裡應該是被排除的。訂線員的建議一定要從某處起攀也通常僅為建議供選手參考,因為從起攀點開爬通常比不從起攀點開爬要簡單,而且此處所謂的\'起攀點\'在難度賽裡通常訂線員想定簡單一點都來不及了怎麼還會去想訂個高級動作讓大家罵他個臭頭。難度賽不定起攀點有其訴求的意義,訂線員也不可能說只能用左手還是右手去抓起攀的某一特定把手點才算離地成功\,這會有點矯枉過正的感覺。
訂線員訂出的路線會清楚的告訴選手\'這場比賽是在這一區,從這裡開始爬\'。如果比賽場地有三米以上寬度,這個起攀範圍應該是有一、二米寬的,你要不要抓訂線員裝的較低點是選手可以自己決定的。身高不高的人你聽過他抗議身高高的訂線員訂的路線不公平,他抓不到!但我尚在期待身高高的人抗議身高不高的訂線員訂的路線太接近讓他的重心太過外傾,這也不公平!

所以如果身高不高的訂線員裝個起攀把手點太低的話,身高高的選手直接去抓板面上比較小的把手點通常是被大家理解的。

黃紅牌
======
對於技術事件的宣告通常不會隨便動用黃紅牌。攀登過程中的技術事件只要令選手停止攀登並計入當時高度即可。用了不該用的點其實跟出界沒有兩樣,在起攀時腳滑了掉回地面也不過高度為0。正式比賽的高度為0其實已差不多宣告你比賽結束了,跟拿出紅牌記上一筆上告上級機關等累積n次要你休息一季(註:在某些國家這有可能是真的)是兩碼事。技術事件的後續發展是有可能引出黃紅牌,例如鉤錯快扣經制止不聽、自行修正還要老臉硬上,等確保員拉你還拉不下來,那就不一樣了。

技術會議
========
地區性比賽應就該賽事與選手瞭解的現行比賽規則之不同點加以闡明才不致引起誤解。未料及的突發狀況是可以經裁判會議做出決議,例如遇雨停賽又重賽是否對先後選手有不公平的疑問等。大部份規則模糊的定義或技術會議未提出的爭議點應現場立即隔離該(群)選手(通常不是爬完的選手,因為他們又看到別人爬的動作,例如某選手轉動某把手點正抓變側拉,他又沒吭\聲,等後面的選手爬怎麼都在這裡掉下來,又發現這個把手點方向變了,而這些都在同點掉的選手群若未得到高人指點更高處的動作是有可能一起再隔離的,也有經懷疑而立即開始隔離選手群至清潔路線時再檢查來做決定的例子),對不確定的犯規應待選手爬完後立即隔離並參閱\影帶求證。

[結語]裁判的工作其實是蠻孤獨的,你做的好是應該,做不好是活該。選手的付出也是孤獨的,你爬的好是狗運,爬不上是狗命。我呢?其實我只希望大家的心態都平和一點,我看到有人說幾時要去攀岩,都虔誠的祝福他們爬的好不如運氣好Better luck than good. 這幾天又聽了些恐怖故事還有一位溯溪老哥的意外,在延續這個討論的同時,想想冰冷的條文和大家對攀登的熱情,相較之下亦有點無趣了。

蛋頭


<font size=1>[ 這篇文章修改由: kevin 在 2003-10-14 23:05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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