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11-01, 16:38 | #1 |
攀岩癌症患者
註冊日期: 2004-02
文章: 551
|
我國參加二○○四年雅典奧林匹克運動會運動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
我國參加二○○四年雅典奧林匹克運動會運動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體委競字第0910019443號函發布 壹、 計畫目標:參加二○○四年雅典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雅典奧運)締造歷年最佳成績,爭取金牌為最高目標。 貳、 背景說明: 一、舉辦日期:二○○四(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八月二十九日止(計十七天)。 二、舉辦地點:希臘雅典市。 三、競賽種類:田徑、水上運動(游泳、跳水、水球、水上芭蕾)、舉重、跆拳道、柔道、射擊、現代五項、射箭、羽球、桌球、網球、體操、拳擊、輕艇、自由車、馬術、擊劍、鐵人三項、角力、划船、帆船、棒球、壘球、排球、籃球、足球、手球、曲棍球等共二十八種。 參、 計畫期程:自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頒布日起至雅典奧運結束日止。 肆、 培訓類別:依各競賽種類奪金、奪牌及獲得參賽資格實力,分下列五種類別: 一、 第一類:經評審具奪金牌實力,並已獲得參賽資格者。 二、 第二類:經評審具奪金牌實力,尚未獲得參賽資格者,或經評審具奪牌實力,並已獲得參賽資格者。 三、 第三類:經評審具奪牌實力,尚未獲得參賽資格者。 四、 第四類:已獲得參賽資格,但經評審不具奪牌實力者。 五、 第五類:經評審不具奪牌實力,但可獲得參賽資格,尚未獲得者。 伍、 培訓類別遴定: 一、 各競賽種類之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預為自行評估,依自評結果,預估類別。 二、 協會依預估類別檢齊相關資料,函送本會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彙辦。 三、 國訓中心依協會預估類別彙整資料提訓輔小組審議,審定符合培訓之類別。 陸、 培訓階段:依各審定之培訓類別獲得雅典奧運參賽資格之日期,分下列階段: 一、 第一階段:自本計畫頒布日起,至參加最後一次雅典奧運資格賽結束日止。 二、 第二階段:自獲得雅典奧運參賽資格日起,至雅典奧運結束日止。 柒、 培訓地點:依競賽種類之特殊性及訓練實際需求,由總教練選定,經國訓中心訓輔小組審核同意後實施。 捌、 培訓方式: 一、 總教練遴定:依符合培訓類別之協會所推薦之國家級教練三至五名,及自行報名之國家級教練由國訓中心訓輔小組審核。 二、 被遴定之總教練應擬訂培訓計畫(含計畫總目標、各階段起訖、培訓地點、培訓方式、選手選拔與汰換標準、預估各階段目標與檢測點及培訓效益)送國訓中心併協會所提之工作配套計畫,由訓輔小組審定。 三、 國訓中心與協會得依培訓實際需要,遴聘專項訓練指導人員或外籍教練協助總教練訓練工作,並協助遴選儲備選手參與培訓。 四、 國訓中心及總教練得依實際訓練狀況,請協會協助徵召或調整選手,以因應培訓或參賽之需要。 五、 國訓中心依培訓實際情形擬訂賽前總集訓實施計畫。 玖、 培訓經費:教練、選手及相關培訓經費補助標準,由國訓中心依據培訓類別訂定之。 壹拾、 參賽標準:凡獲得雅典奧運參賽資格者,由協會會同總教練檢齊參賽效益評估資料,送國訓中心訓輔小組審定。 壹拾壹、 專案小組與職掌:為因應培訓實際需要,國訓中心得邀請專業人員,成立下列專案小組支援培 訓工作: 一、 評審小組:評審符合培訓之競賽種類,及協助有關選拔、培訓、參賽等輔導事宜。 二、 訓輔小組:審議及督導總教練、助理教練、訓練員、外籍教練、培訓選手、儲備選手、培訓類別、培訓計畫、參賽教練、選手名單及其他選拔、培訓、參賽、輔導事宜。 三、 運動科學小組:運用運動生物力學、心理、運動生理、營養及體能、禁藥等相關運動科學 專業技術,支援教練及選手訓練之需。 四、 醫護小組:建置運動選手之外科、內科、骨科、復健科及一般科之醫護網,並統籌負責選手健康、用藥、運動傷害防制及疲勞消除等醫護事宜。 壹拾貳、 督導考核: 一、 總教練應擬訂執行各階段培訓之成績目標(以數據顯示),提國訓中心訓輔小組審議後,列管考核,凡未達預期目標或成績者,即調整培訓類別或中止培訓資格。 二、 各培訓期程中,選手需服用任何藥物,均應向運動科學小組諮詢及經醫師同意,並接受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不定期實施用藥檢測。檢測結果若有違規用藥情事或迴避檢查者,即予取消培訓或參賽資格,其指導教練亦取消資格。 三、 各培訓期程中,培訓選手應接受健康檢查,如經醫師檢查認定不適合繼續培訓或迴避檢查者,即應中止培訓或取消參賽資格。 壹拾參、 分工與任務:如附件。 壹拾肆、接受本會補助辦理雅典奧運選拔、培訓等業務之協會,倘未依本實施計畫相關規定執行,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事件發生日起一年內,本會不再受理該協會之本計畫及該年度工作計畫經費補助: 一、未配合執行國家體育政策辦理政府交辦或委辦工作者。 二、所屬選手一年內被查出二名以上違規使用運動禁藥者。 三、不遵守參與國內外重大賽會相關規定者。 四、未統籌辦理或不配合有關選拔、訓練及參賽等行政業務者。 壹拾伍、本實施計畫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我國參加二○○四年雅典奧林匹克運動會運動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分工與任務 一、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 (一)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同總教練規劃辦理二○○四年雅典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雅典奧運)之選拔、訓練(含移地訓練)及參賽等相關行政支援,並列入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助總教練蒐集分析敵情資料,提供訓練與比賽參考。 (三)培訓工作開始前,提供所屬培訓教練(含總教練、助理教練、訓練員)、選手(含培訓選手、儲備選手)及專項訓練指導人員等電腦檔案資料(含個人基本資料及健康、體能、技術、心智、品德等資料),送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建檔,以備查考。 (四)經核定之培訓教練、選手及專項訓練指導人員,若有兵役、學業、職業等問題者,應於培訓開始實施一個月前彙整資料,送國訓中心辦理。 二、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一)彙整雅典奧運參賽資訊,並隨時提供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國訓中心及協會參考。 (二)蒐集協會參加國際賽會及其他賽會之成績資訊,供國訓中心轉總教練參考。 (三)訂定雅典奧運組團計畫及代表團經費支用原則。 (四)訂定協會、教練及選手參賽協議書,以規範遵守相關參賽規定,並於姓名報名作業前一個月簽訂完成,否則不予報名。參賽期間,違背協議之單位、人員,應負賠償之責。 三、總教練: (一)採用總教練責任制,獲聘為總教練者,須對參賽成績負完全責任。另依培訓需要及競賽種類之不同,總教練得推薦助理教練、訓練員(合計一至五名),經國訓中心審定後聘任之。 (二)總教練、助理教練及訓練員,以專職培訓工作為原則,倘於培訓期間有不適任之事實者,經國訓中心審定後,即取消資格並解聘,國訓中心得另擇聘之。 (三)培訓工作開始前,總教練應提列培訓所需訓練器材、設備及待支援事項,送國訓中心辦理。 (四)總教練順利達成計畫總目標,國訓中心視培訓需要,得續聘為常駐中心之國家教練。 四、國訓中心: (一)負責輔導、考核及支援培訓等行政工作。 (二)依培訓類別訂定各競賽種類之評審要點,並審定培訓種類、項目或選手之類別。 (三)訂定總教練遴選要點,辦理遴選行政工作,並協助支援各專案小組辦理相關行政事宜。 (四)訂定協會、教練及選手等培訓協議書,以規範遵守培訓相關規定,並於培訓作業前簽訂完成,否則不予培訓。培訓期間,違背協議之單位、人員,應負賠償之責。 (五)依據本會頒布之「輔導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聘用外籍教練實施要點」及「輔導各運動團隊參加綜合性賽會實施賽前國內、外移地訓練要點」之規定,辦理延聘外籍教練來台任教或國內、外移地訓練。 (六)培訓期間,得視需要辦理課業輔導,如確定未能獲得參賽資格者,得配合學期時程賡續辦理課業輔導至該學期結束止,並規劃持續訓練事宜。 (七)訂定雅典奧運之培訓教練及選手輔導管理要點。 (八)訂定雅典奧運培訓工作時程表及行事曆,以掌控工作進度。 五、本會: (一)凡本計畫有關各競賽種類之培訓評審要點、培訓種類項目或選手之培訓類別、總教練(含助理教練、訓練員)遴選要點、培訓計畫、課業輔導、賽前總集訓實施計畫、培訓經費補助標準、培訓及參賽協議書、各培訓隊名單(含教練及選手)、教練及選手輔導管理要點、專案小組組織簡則與名單、組團計畫(含代表團隊職員名單及經費明細)、代表團經費支用原則及國訓中心聘任國家教練名單等,應專案報本會核備後實施。 (二)執行培訓工作績優之團體或個人,由國訓中心統籌彙整相關資料報本會轉所屬服務機關辦理敘 獎。 (三)培訓及參賽期間,督導相關單位執行業務。 |